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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4-28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作者:

 

京建发〔2018197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及方式

  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登录办事大厅系统填报信息。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填报信息;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事大厅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名、密码,并填报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更新。

  二、报送的信息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等。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代表性业绩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外省市工程业绩应具有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业绩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查询中心栏目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统一推送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

  三、虚假信息核实与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填写承诺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详细材料。

  对举报中涉及的近3年代表性业绩、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等信息,填报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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